一、门诊、急诊费用报销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人员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门诊和急诊费用不足2000元,退休人员不足1300元,参保人员将从个人账户支付。自然年度内达到起付线以上金额的,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二、住院费用报销按规定,一年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650元。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相同,均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标准与参保人员所在医疗机构的水平有关。注:门诊,住院有两条起付线。三、住院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报多少?如果被保险人住院费用较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的费用将按照大额医疗互助的相关标准报销,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一年内,大额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金额为10万元。
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0
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门诊、急诊医疗费:在职的职工年度内符合基本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医疗保费用超过两千元以上部分。在合同期内,派遣人员两千元以上部分按50%报销,自己支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派遣人员保险最高数额为2万元。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由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70%。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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