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事由”能否认定为上班途中的工伤
工伤通常与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正当事由”是社会责任的体现,与工作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工厂工人刘某在一天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现两名歹徒拦路抢劫一名路人,于是他上前营救,在与歹徒搏斗时腰部被刺伤,腰部肌肉和神经受损。手术后,刘某出现腰肌无力,无法负重。刘某是一家工厂的仓库工人,从事搬运工作。因为他不能承受负荷,他要求工厂改变他的位置。厂方认为刘某不是工伤,其医疗费用不应由厂方承担,而对不能满足换岗要求的
有异议的
可以在上班途中“因公办事”被认定为工伤
第一意见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发布的1996年劳动部规定,因“救人”和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是否认定为工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论分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1。工伤通常与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刘救人是一种“公道勇敢”的行为,是社会责任的体现,与工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本案中的“救人”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见义勇为”行为是否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规定。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抢险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认定为工伤,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抢险救灾和其他维护国家利益活动的,“社会和公众”认定为工伤,在公益活动中受伤的视为工伤。后一条规定没有将“从事救人”的情形纳入工伤的范围。从《条例》的修改过程和立法初衷来看,扩大对“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人”的解释,将“从事救人”的情形纳入工伤的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刘某的抢救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现实生活中,英雄“当时流血,后来流泪”的反常现象,确实挫伤了一些人的社会良知。从鼓励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出发,应该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来保障“见义勇为”的救济,而不是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见义勇为”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我们对此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相关法律也承认和鼓励这种行为。如果员工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且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则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的,视为工伤。职工有上述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该条的规定,这不同于工伤的典型案例。它是国家法律为实现其价值导向功能而对行为性质进行强制性认定的结果。这种情况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是为了体现国家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鼓励,使见义勇为者不至于白白流血,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们应该全面评估行为的各个方面,比如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从抢劫危险的后果来看,这种危险会导致不明身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即公共利益已经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刘的见义勇为行为制止了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刘的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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