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朱某强在桥头做生意,陈某深因此认识了朱某强。2001年2月,朱某强因生意需周转向他借钱,他当时借出了100万元。我也是为了利息,所以借给他,但没想到,朱某强没有按时还钱,我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2年4月判朱某强还钱。但朱某强像一个幽灵,消失得无影无踪。陈某深说,当年为了找朱某强,他跑了很多地方,这10年时间里都在找其下落。
时间来到2009年,一次偶然机会,陈某深的生意合伙人莫某在河源和朋友聊天时,提到朱某强这个人。陈某深意外得知朱某强人在河源,且是一个建筑行业包工头,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陈某深和莫某立即前往河源,找到朱某强,但朱某强拒不还款,且双方还发生矛盾冲突。
2009年5月,莫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在广州认识自称专业讨债的胡某。胡某称,自己出马,可以马到成功。
陈某深说,当时自己也许诺,一旦讨回欠款,他将回报胡某,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
随后,陈某深还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冻结朱某强的财产。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河源东源县法院执行。从2001年至2009年,连同100万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法院认定朱某强需还陈某深210多万元。
疑云2
老赖与法院都说债已还清
2009年5月下旬,陈某深写了委托书,由莫某带着委托书在河源与胡某、余某虎见面,双方一起前往找朱某强,但朱某强仍不还钱。
当时在河源一家酒店吃饭,胡某一把抢过委托书,称给他一个星期,就会有结果。陈某深说,当时自己和胡不是很熟,但又抱着一丝希望,正处在矛盾之时,胡某就走了。
2009年7月2日,莫某再次到河源找到朱某强要欠款,朱某强却表示已经把欠款中的17万元交给两个委托人胡某和余某虎。莫某致电胡某时,胡却否认。
更让人感到惊讶的是,2009年7月16日,东源县法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一封公函,表示被执行人朱某强已经还清210多万元欠款,并有收款收据为证。因此该案已履行完毕,并建议对该案终结执行。
记者昨日从陈某深手中看到了这份收款收据。收据上除了写明已经还款以外,还有东源县法院的一个情况说明,表明这份收据是朱某强提交法院的,210多万元的款项也是胡某私自向朱某强收取的,朱某强并未向本院支付此款,而支付日期正是莫某第二次到河源追债的第二天即7月3日。自那天起,胡某和余某虎手机号码变成空号,从此人间蒸发。
疑云3
欠债人与讨债专业户被曝有黑幕交易
为了寻找胡某,陈某深委托两名代理律师,继续追讨之路。
陈某深告诉记者,两名委托律师曾前往湖北省宜城市胡某家中,从胡某的父亲口中得知,朱某强当时给了胡某并非17万元,而是10万元好处费。但律师的走访,并非具有法律效力。
陈某深的代理律师之一唐全洲认为,如果朱某强给了胡某210万元,而胡某却没有把钱还给陈某深,胡某的行为等于是侵占他人财产;如果朱某强给胡某10万元好处费而串通免单,伪造还款材料,则属于合谋诈骗。这两种情况都涉嫌刑事犯罪。
就在陈某深向桥头派出所报警,要求立案时,却碰了钉子。我到派出所不下三次,虽然是不同的警员接的材料,但对方都以理由不足,不予立案。陈某深如是说。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桥头派出所走访。据该派出所负责人介绍,根据陈某深和莫某的陈述,他们的委托书在河源被抢走,并且假设陈某深所怀疑的是事实,胡某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也都发生在河源,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案件应该由河源警方受理。我们很同情很理解陈某深的遭遇,也建议其尽快到河源当地派出所报案。
■延伸阅读
找讨债公司追债存在债权失控风险
民间借贷活跃,此案背后的教训深刻,同时也有警示意义。
借贷纠纷发生后,许多人通过走讨债公司、专业追债等途径讨回钱款,其实存在巨大风险,陈某深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债权失控风险。
原本,社会上的讨债公司鱼龙混杂,业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但是,一些人往往轻信讨债公司,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他们,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在此方面,既有讨债公司拿到债权凭证后,自作主张地与债务人进行和解,进而极大地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也有讨债公司的业务人员拿着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取部分现金后携款逃跑的案例。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委托律师等合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规避和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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