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营企业未履行发放薪酬义务的情况下,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进行维权并不面临任何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困难。在此情形下,员工可选择向该机构的劳动执法部门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通过这两种方式,劳动行政部门都有权力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所欠薪资。若用人单位届时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将被处以更高额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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