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顾客享有三项权益——修理权、更换权以及退货权,对于由于所购商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销售商都应当承担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
首先,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功能是产品销售前必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事项之一,若商家未能履行此诚信义务,即视为不具备产品的使用性能;
其次,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必须与实际相符,否则将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再者,产品宣传资料、实物样品等形式中展示的质量水平也必须反映真实情况,否则同样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另外,如果产品经过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机构进行检验后未能达到国家相关的合格标准,那么销售者也将负有赔偿责任;
最后,若商品经过两次修复仍然无法恢复其正常使用状态,那么消费者依然有权要求商家给予退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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