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侵害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酌情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大致就有六种即:犯罪手段,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有无前科,最高法院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在这六个方面里面,关键部分是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问题。因为这些方面的证据审查在实务当中极容易出现混合分不清,这样不易对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比如说当时的大雾天气造成当事人没有辩清是否撞到受害人从而继续行使造成受害人无法救助而死亡。
二、酌定减轻情节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了应当和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的各种情节。只有行为人确实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才能考虑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
2、犯罪案件确实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人减轻处罚。这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特殊情况”的具体涵义,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掌握。人民法院执法一方面要有原则性,严格执行《刑法》有关量刑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也应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便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未明文规定某种特例,如果按一般惯例量刑则显属不当,这时作为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执法者——司法机关有责任去减轻行为人的处罚,使其达到实质上的合法。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纷繁复杂的,《刑法》规范穷尽量刑的一切情况实属不现实,法律不可能囊括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犯罪和量刑情节,并保证其全部公正合理,这时将一定的裁量权授予人民法院,是完全必要的,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追求实质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法律的精神所在。当然这种情况必须符合量刑的依据和原则,即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或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为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对犯罪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如果案件不属于上述范围,原则上不应因其他因素考虑适用减轻处罚,否则,就有可能为某些人恣意践踏法律大开方便之门。根据立法精神,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涉及到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
3、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从程序上保障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实行严格控制而不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最后把关实属必要。一方面可以全国统筹考虑,避免司法的不统一;另一方面可以从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指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有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并经其核准同意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就适用该条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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