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假销售房产”,实质上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犯罪——诈骗罪。
根据诈骗罪的定义,实施此种行为之人必须以不正当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受害者陷入错误判断,从而达到实现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不可恢复的转移之效果。在这一购销过程中,被害者遭受的损失并非仅仅源于某项具体财产,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公众以及私有财产的所有权都遭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当售卖方以出售房屋为名,采取欺诈手段获取买方支付的购房款项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诈骗罪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既遂状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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