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对其在某阶段工作履历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工作经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证明信中涉及申请人工作经历的时间应截止到月。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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