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主要集中在非自愿治疗标准。征求意见稿设定的标准是: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国际上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问题,基本原则都是强调自愿优先。所有精神障碍患者都会被假定具有自主决策力,在实施“非自愿”程序之前,尽可能说服患者自愿接受治疗。只有患者疾病很严重且丧失知情同意能力时,才会执行“非自愿住院”手段。这主要是为了平衡患者个体的自主权、健康权和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需求。实际情况也显示,仅有少部分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给予“非自愿住院”治疗。目前,主流的国际性人权文件,如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法:十项基本原则》等,都认可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和治疗的必要性。
精神卫生领域的“自愿”与普通领域的“自愿”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涉及到有缺陷人群的救治。因此,“自愿”的前提下存在着强制,也就是“非自愿”。《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如存在危害他人的行为的可能,在经过特殊程序和专业鉴别后可强制收治。也就是“自愿”的大前提下,对一些特殊的个例,仍有着可行的程序予以保证。
依法杜绝“非自愿住院”现象是精神科医师的“本职”,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自愿原则”,医院也应该找出应对之法。比如建立大量的开放式病房,同时取消强制隔离与24小时警戒监控等制度。开放式病房的推广能够让患者“随时入院出院”,这与“自愿住院”原则恰好完全吻合。相信打消了患者的戒备心理,也就无需“非自愿住院”了。
全文7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