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人有没有诉权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诉讼主体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下发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由此可知,原则上,部分被许可使用人也是享有一定独立诉权的。
对于专有使用权人而言,虽然其并非权利主体,但他可以直接利害关系人身份,以自己专有使用权遭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目前,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获得支持的判例大量存在。而对于非专有使用权人而言,其诉讼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鉴于目前《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被许可人的是否享有诉权进行明确规定,建议著作权人若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引用独家独占排他普通几个概念,应进一步明确这几个词的意思,且应具体到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使用,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转授权,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转授权,被许可人是否有维权权利,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维权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定义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内容为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二款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其中,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指为著作权人拥有的13项著作财产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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