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后,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将著作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报酬的。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作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著作财产权,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人身权利,由于许可使用既能够维持著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现实中非常重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两种。
著作权的专有许可使用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仅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软件,不再向第三人发放同样的许可。独占使用许可不允许著作权人使用该软件,排他使用许可则允许软件著作权人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
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另一方当事人以某种特定使用方式,非专有的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著作权人规定被许可人使用权利的唯一性著作权法要求被许可人在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约定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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