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被害人的谅解书的,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对于具体的定罪谅解,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第三条第九款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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