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施工安全措施未做足,致人损害要赔偿吗?
时间:2023-04-30 22:01:30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们知道在公共场所施工,施工方是需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往往会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设置的标志不明显、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受害人,如果确定了是属于施工方的责任后,可以向其索赔,通常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造成伤残的还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

所以此时如何确定责任成了关键,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准。如果施工人在施工开始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这些标志和措施失灵或被破坏,因此造成损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损坏标志和措施的第三人追偿。

一般来说,我们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过关于赔偿数额通常是双方谈不妥的地方,此时如果有个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专业的律师介入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另外公共场所管理方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需要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你在公共施工场所受伤的话,而且比较严重的话,双方又谈不妥的话,建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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