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军。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2.部队出具的随军家属介绍信;
3.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4.随军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5、填写《申请审批表(不用加具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五)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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