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安置问题应怎样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
2、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该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对一审不服怎么办
依据民事诉讼法164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第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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