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案件审理的期限
刑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1.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3个月或3.5个月,即在第二种情况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4.5个月:即在第三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5.5个月或者5.5个月:即在第四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6.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二、刑诉案件审理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刑诉案件审理中止的情形包括: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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