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男婴一出生就出现缺氧窒息,被诊断为脑瘫。法院审理认为接生医院在接生和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要对患儿的脑瘫承担60%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患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
北京的杨女士2004年怀孕后,一直定期到北京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同年10月19日在该院分娩一名男婴,出生阿-氏评分为4分。婴儿出生后3小时被转入北京儿童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等。2005年3月该男婴因抽搐再次入北京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等。随后,患儿多次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138天,花费医药费近5万元。患儿的父母以接生医院疏于观察、护理,导致孩子出生后因为缺氧窒息造成脑瘫,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有关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患儿的缺氧缺血性脑病不是在产前发生的。从接产医院送审的现有病历中可以分析出,该婴儿的缺氧缺血性脑病是在产程中发生的。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存在催产素使用不规范;对新生儿窒息所实施的抢救不得力,致使新生儿出生5分钟时其缺氧仍未被纠正等过错。同时,不能完全排除患儿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可能。患儿脑瘫属三级伤残,医院应对患儿的三级伤残的损伤后果承担60%的责任。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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