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并得到支持后,若又产生反悔之情而试图撤销此申请,但法律规定已经明确指出,这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任何经由法院宣布无效或者是因故被撤销的婚姻,其效力自始至终就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将不再享有作为夫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如果婚姻的生效与否归咎于无过错的一方,那么该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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