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会被受理?
时间:2023-03-06 15:10:52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未达成离婚协等的情形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会被受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首次提出离婚登记请求的时候,并不可以获得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不管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的户口是否是在一起,到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离婚。向民政部门提出李虎登记请求的时候,需要提交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的材料。对于离婚时女方户口在男方家、但是男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形,可以选择起诉离婚。

一、怀孕期间想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起诉离婚的带好身份、起诉书、证据材料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协议离婚适用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无争议的夫妻。

首先,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协商达成的处理意见。

其次,双方应当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亲自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构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再次,婚姻登记离婚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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