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工厂,如果单位或个人或亲属在一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则必须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认可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而工伤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工资则按照原规定发放。
在工伤工厂,如果单位或个人或亲属在一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则必须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认可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而工伤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工资则按照原规定发放。
工伤认定决定书被认可后,医药费由谁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和用药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在工伤认定决定书被认可后,医药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医疗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者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或者药品不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和用药标准的,可以自收到医疗费用或者药品费用结算凭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在工伤认定决定书被认可后,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需要积极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必须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只有在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认可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而工伤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工资则按照原规定发放。同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医疗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者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或者药品不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和用药标准的,可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在工伤认定决定书被认可后,医药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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