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现行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其拆迁程序依次是:立案、调查、决定(此环节需要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下面是详细程序及需要注意事项。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需要注意有权立案的行政机关有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里的违章建筑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城管,如果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可以认定违法建筑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认定和管理。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无权查处违章建筑。
城管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吗
城管没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关于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后作出,这是行政强制法给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设定的特别程序,强制拆违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行为效力先定理论在复议、诉讼方面的具体体现。但是,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在复议、起诉期限未届满,或者复议、起诉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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