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拆除违建的具体操作流程
时间:2023-11-25 20:39:37 4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城管拆除违建的具体操作流程

强拆违法建筑是有法定流程的,一般要参照以下流程拆迁:

1.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2.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3.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4.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5.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6.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7.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8.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9.实施强制拆除。

二、城管拆除违建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没有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只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应当给予补偿。在拆除违章建筑时虽然不给予补偿,但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要给予补偿,因为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城管拆除违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拆除违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强行拆除是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同时又不自行拆除时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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