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通常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条款,常见的有:1、比如在某合同中规定,工程量变更在5%的范围内,承包人得不到任何补偿,于是在这个范围内工程量可能的增加是承包人的风险;2、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如通货膨胀、汇率变化、税收增加等,合同规定不予调整;3、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比如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规定承包人的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个分项,以及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包括的,但为工程安全、经济和高效率运行所必要的附加工程和供应。工程范围不确定,招标时设计图纸不完备,承包人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也无法预测物价上涨幅度,这两方面的风险会给承包人造成严重损失。4、发包人利用合同约定的对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认可权、满意权提高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标准,而不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二、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导致承包人的损失。比如:缺少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少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处罚条款;对材料价差的调整没有具体说明是否是针对所有的材料,是否是针对所有的费用(基价、运输、税收、采购保管费);付款方式不清楚、付款程序不明确,比如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乙方在月底提交当月工程款账单,在经过发包人上级主管审批后,发包人在15天内支付,但由于没有发包人上级主管的审批时间限定,发包人就利用上级审批的方法拖欠工程款。
三、发包人为了转嫁风险提出单方面约束性的、过于苛刻的、责权不平衡的合同,比如:发包人对工程实施中发生的不可预见风险不负责;发包人对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拖延不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物价上涨、生活费用提高、国家税收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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