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苗某离婚后,女儿丫丫(化名)归妈妈刘某抚养,由于刘某忙于挣钱无暇照顾女儿,导致丫丫经常不开心。丫丫的爸爸苗某得知后,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儿交给自己抚养。5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苗某在法庭上说,他跟刘某是在2008年2月20日协议离婚。由于当时女儿才六岁,考虑到女儿年纪太小,所以双方约定女儿丫丫随妈妈刘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但刘某在离婚后不尽,对女儿的生活和学习不管不问,女儿见到他哭着要求跟爸爸生活。为让女儿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他因此请求依法变更丫丫由自己抚养,并且表示不需要刘某支付丫丫的抚养费。
苗某为了向法庭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女儿,提交了自己所在公司证明:他是该公司营销经理,月工资4000元,他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
但是刘某认为此证据证明苗某工作并不稳定,其工资收入并没有她的高。
刘某在法庭上说明,苗某所诉与事实不符。两人于2008年2月20日离婚后,苗某从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还强行把女儿从自己家带走,不让自己到学校探视和接送孩子。苗某还在女儿面前歪曲事实,说自己要把女儿卖掉。刘某认为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会更方便照顾,为了给丫丫一个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刘某请求法院维持双方达成的协议,丫丫仍由刘某抚养。
为支持其主张,刘某提供以下证据:
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刘某父母身体健康,有能力照顾外孙女。出租车收入证明一份,日平均收入约为212元,刘某有能力抚养孩子。丫丫日常表现表及刘某为孩子批改作业签名各一份,证明其在抚养孩子期间对女儿照顾细致。
法院工作人员在询问丫丫时,丫丫说跟随妈妈生活时,要跟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在一起,生活上不习惯。并且,妈妈经常不能回答她的问题,晚上也不能在家陪伴她。丫丫要求随爸爸生活。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苗某于2008年2月20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丫丫随刘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丫丫18周岁时止,苗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丫丫随妈妈到姥姥家居住生活。2009年8月份,丫丫又跟随苗某生活。2009年12月14日,刘某、苗某到学校均要接丫丫回自家时引发纠纷。在审理中,丫丫表示不愿意随妈妈刘某生活,要求跟随爸爸苗某生活。
另查明,苗某是某公司员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刘某是出租车司机,月工资5000元左右。
法院认为,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但刘某、苗某因自身问题不仅不能为女儿提供一个完整、正常的家庭,而且还在女儿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休,对女儿生活、学习、心理都有不良影响,两人对此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注意吸取教训,不要再出现类似纠纷。关于苗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丫丫虽然才八岁,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明确表示不愿随刘某生活,要求随苗某生活,并且在2009年8月份以后随苗某生活期间,仍能正常健康成长,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法院准许苗某提出的变更丫丫抚养权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之规定,判决丫丫的抚养权变更由苗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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