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在我国恶搞是否侵犯复制权?
“恶搞”作品在引人发笑的同时,也发起了一定的争议。由于对原作进行了使用和剪辑,涉及到原作著作权,因此,对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的问题,众说纷芸。有人认为“恶搞”作品不侵犯著作权,因为它是对原作的创新,构成了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有人认为“恶搞”作品对原作进行了篡改和使用,并没有征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控制着一类特定行为,如复制权控制复制行为、表演权控制表演行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特定的法定免责事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了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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