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就是俗称的《出生证
2.《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3.合肥三县一辖区的出生证补办要向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申请,合肥市城区的向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
4.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6.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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