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这起事件中,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身故,并不意味着校方必定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然而,若该事故的发生与校方的过失或管理疏漏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那么学校便有义务对此负责;反之,若无此种关联,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倘若学生的不幸离世并非源自学校方面的失误或者过错所导致,而是外界其他人士或因素而酿成,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实际施害者直接承担。
4、然而在校方自身过错范围之内,校方需承担补充性的法律责任,而直接侵权人则需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八款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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