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转呈“威海市建委紧急请示”的请示》(鲁建法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根据《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90),“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是指为了使城市道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或者提高技术状况,对城市道路本身进行的保养、维修和加固。因此,路面的清扫不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中的“定时”不是“随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只要按照规定的频率或者有关的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职责。
三、该案中“运输土石方的车辆”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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