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在法院立案后,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有两种形式。第一、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申请无理的,则裁定驳回。如果认为该申请理由成立的,则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该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申请再审,是否可以追加被告吗
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追加被告。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加为当事人,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可以直接追究为当事人,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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