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可以做几次
时间:2023-06-06 11:04:22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残疾鉴定可以做几次

两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相片并加盖公章,由医师填写伤病诊断治疗经过并签名。

2、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诊断结论(附相关的检查和化验结果)须由两名医师签名(其中一名必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由指定医院医务科、防治科或预防保健科加盖公章。诊断结论有效期为半年。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诊断结论、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作出结论。

三、怎样计算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伤者受伤后,虽经合理治疗仍未能治愈,所遗留的顽固性或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导致其不能胜任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给予的赔偿费。

残疾赔偿金的给付,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残疾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执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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