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出资不实。
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
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
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
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就算没有起诉,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就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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