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回行政赔偿是可以的,赔偿申请撤回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后,在做出赔偿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请求撤回赔偿申请,经说明理由,若撤回申请理由合理,赔偿义务机关记录备案,终止赔偿案件办理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哪些情形下不能撤回起诉
1.应避免将撤回起诉作为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的前置程序。《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从以上规定看出,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是三个有着特定内涵、互不包容的诉讼程序,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不能混用或替代。撤回起诉实质是撤销公诉,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不得再提起公诉;而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是在对案件坚持公诉的前提下,对原指控内容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或罪名进行追加或变更。
2.对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不应将案件撤回起诉。对提起公诉后需补充侦查的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撤回起诉而不是申请延期审理。这种做法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有些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补充侦查的时间较长。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而撤回起诉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往往不受一个月限制,而且撤回起诉会使法院重新获得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法院以及公诉机关更希望走撤回起诉程序而不是延期审理。但这样做毫无疑问会造成隐性超期羁押,损害被告人权益。
3.对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无法继续审判的,不应撤回起诉。对这种情形,应根据《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由法院对案件裁定中止审理,而无须将案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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