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与开设赌场罪行的从犯是否会被批准逮捕,这需根据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通常情况下,若该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角色,其犯罪行为恶劣程度高,或者存在逃逸公安机关调查或法庭审判等异常情况,那么就很可能面临被批准逮捕的风险。
然而,倘若该从犯所涉及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拥有主动投案自首、争取立功的良好表现,亦或是能够积极配合警方追缴涉案资产、真诚认罪悔过等,那么或许可以从中寻求到不被批准逮捕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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