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仲裁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立案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二、劳动仲裁中的原则有哪些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何正确追加劳动仲裁请求
如果当事人要申请追加劳动仲裁请求的,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出。如果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则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但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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