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通过发行者的代理向投资者连续发行。投资者可以从若干个到期期限中选择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中期票据的发行条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以及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票据形式的准据法】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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