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
时间:2023-06-07 20:07:28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量函[2003]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以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C”标志的推广使用工作。在开展评价的过程中,部分省市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第一批评价目录范围过窄,可开展评价的产品较少。有些产品,如方便面虽然在目录中,但由于产品自身的特性,最终包装时产品的净含量离散性较大,一般不敢轻易开展评价。有些产品(如火腿肠等)的包装过程控制非常稳定,但不在评价范围之内,不能开展评价。二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行“C”标志的力度不够,对管理较好并取得“C”标志的企业缺乏优惠政策,企业主动申请“C”标志的积极性不高。三是“C”标志在市场上的影响还很小,社会认知程度较低,市场上食品、洗涤用品、化妆品的主导产品获准使用“C”标志的企业较少,市场推动机制还未形成。

为进一步推动“C”标志工作,总局组织召开了推行“C”标志工作座谈会,就修订开展“C”标志工作的定量包装商品范围听取意见,研讨进一步推广使用“C”标志工作的措施。现就“C”标志的推广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扩大开展“C”标志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范围。对于没有列入第一批目录的定量包装商品,如果企业的生产包装设备先进,商品的包装材料一致性较好,能够保证净含量的准确稳定,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对相关产品组织评价。

二、扶优限劣,对管理较好并取得“C”标志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调动企业主动申请取得“C”标志的积极性。凡是带有“C”标志的产品今后一律免于市场计量监督抽查。如果有消费者投诉带有“C”标志的商品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可安排执法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到企业做进一步的检查;如企业不在管辖区域内,应将市场上检查的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三、对于跨省的集团公司申请“C”标志的,由集团公司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进行评价。

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取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产品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上报的备案资料为证书复印件和备案登记表。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C”标志,扩大“C”标志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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