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和工资的相互影响
时间:2023-07-02 11:04:22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是直接挂钩。社保基数的计算方法是工资低于社保下限基数,按下限基数缴纳。如高于下限,按实际去年全年平均工资缴纳。新进员工为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老员工社保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社会保险基数的档位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二、个人社保的取出条件如下: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

3、参保人出国定居;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

5、外地农村户口可以在离职后申请退养老保险个人交费部分的,单位部分不能退,其他的社保不能退。

总之,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是直接挂钩。社保基数的计算方法是工资低于社保下限基数,按下限基数缴纳。如高于下限,按实际去年全年平均工资缴纳。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参保人因故死亡;参保人出国定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可以直接取出社保。

上海市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基数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本人工资确定。工资低于社保下限基数,按下限基数缴纳;高于下限,按实际去年全年平均工资缴纳;新进员工为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老员工社保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工资低于或高于当地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数,以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数为缴纳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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