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主要涵盖五个方面: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这些方面共同决定了乡村振兴对全面小康社会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质量的影响。
乡村振兴主要涵盖五个方面,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这些方面共同决定了乡村振兴对全面小康社会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质量的影响。
1、乡村产业振兴
中国农业的生产方式、组织方式、管理方式正在发生质的嬗变。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开展土地整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备经济基础和政策基础。通过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三十年的政策,促进规模化生产效率。
2、乡村人才振兴
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聚的良性循环,乡村振兴,需要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现代农业,呼唤着乡村人才振兴,现代化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崛起,机器人摘黄瓜、猪脸远程识别、云端放养管理、大田测土配方施肥等“互联网”的农业应用层出不穷。
3、乡村文化振兴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要体现浓郁的当代特色乡村文化把传统留住、把文化留住,适应时代的变化,构建具有饱满品位特征、具有生动气息的新乡土。还要体现浓郁的当代特色,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气象。
4、乡村生态振兴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落实生态发展理念,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理念。
5、乡村组织振兴
群雁要靠头雁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乡村党组织就是主心骨。
乡村振兴维度
乡村振兴是当前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旨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升级、农民收入增加和生态环境改善。乡村振兴的实现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
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可忽视。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中。该法明确了乡村振兴的目标和任务,规定了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和义务。
该法对乡村振兴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包括乡村振兴的组织管理、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乡风文明、农村土地利用、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这些规定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也为乡村振兴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还需要加强司法保障。乡村振兴的法律实施需要各级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参与。司法机关要依法审理乡村振兴相关的案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是乡村振兴实现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让乡村振兴真正实现,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乡村振兴是当前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旨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升级、农民收入增加和生态环境改善。乡村振兴的实现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此外,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乡村振兴的法律实施需要各级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参与,司法机关要依法审理乡村振兴相关的案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是乡村振兴实现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乡村在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给、保护生态和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增进乡村居民福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制定本法。
第二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三条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第四条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基础上,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第五条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采取措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
第六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七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绿色发展;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演变趋势等,规划先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第八条国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乡村治理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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