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否会导致企业纳税风险增加?
时间:2023-07-01 16:05:15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能有以下三种风险:1、在解散、终止经营时怠于履行清算程序;2、进行清算程序不提前通知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导致税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企业清算及注销情况;3、在清算期间不处置应该或可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使清算不彻底,后续将更麻烦。

企业破产清算都有哪些材料

1、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4、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和安置预案;(律师根据公司财务和合同档案资料制作、盖公司章)

5、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律师制作、盖公司章),并附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

6、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或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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