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应负各自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前者又分为共同过失行为和共同故意行为,后者即是指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是其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如两车想撞致乘客伤亡。
单独侵权行为包括一般单独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单独侵权行为,即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代立法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规定不一也不明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已有相当多的案例发生,尤其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居多,这就使用司法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直接结合侵权行为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成为必要,也是审判实践的公平、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而对于行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界定仍是司法适用时的一个难点,虽然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可行的标准来区分两种不同的结合形式和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将其标准化明确化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直接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解决两车相状的问题,假设规定了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为:
1、各行为人有积极的加害;
2、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
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当两车超速行使相撞时可以认定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而当超速车撞上违章停车时可以认定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单独侵权而负各自责任,因为后者不符合三个构成要件。这将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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