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经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4]03号文件批准。其收费标准为:
1、仲裁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及以下部分50元
1001元至50000元部分4%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3.5%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2.5%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0.8%
1000001元以上部分0.4%
2、仲裁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为受理数额的35%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莱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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