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下,是可以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等。
一、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有下列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些其他关系包括了姻亲、同学、
6、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二、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有几种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要申请法官回避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三、是否属于应回避情况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做为回避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具有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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