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优缺点
时间:2023-06-22 20:52:23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代位权诉讼的优点:

(1)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5)有利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符合的立法精神。

2、代位权的缺点:

(1)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2)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烦琐。

(3)容易对债的造成的冲击较大。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既有其优点,也有相应的缺点,因此,在诉讼时,是否采取代位权诉讼,一定要同其律师认真考虑,并且充分分析其利弊后才决定,不可因为只注重代位权的优点而忽略其不足,导致自己最后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对于代位权诉讼还有不明白的,可以详细咨询相关律师。

一、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

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情况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按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题目了,由于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准确理解和合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划定有代位权轨制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划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这就表明在法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完全等同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不以债权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条件,因此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债务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在公道的期限内回还。而日本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日民第423条第(二)项划定:"债权人在其债权(笔者注:这里的‘其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保留行为,不在此限。"这就表明日本法中对于未届至履行期的(包括不按期的)债权,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为原则,而在确有必要行使,否则将导致债权不能保全或保全难题时,需要经裁判所(就是法院)许可,才得行使。

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哀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曲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拘留收禁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需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假如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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