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产品数量,约定保证期间
时间:2022-09-23 18:26:14 3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买卖合同约定产品数量是需要根据卖方将产品的数量转让给买方产品的总量。其约定保证期限最长是六个月,并且确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产品数量

买卖合同约定产品数量是卖方将产品的数量应当转让给买方产品的总量,也包括在连续供货合同中每一批的数量。

产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没有产品的数量就无法进行交易。数量条款还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允差,自然增减量等。计量方法应当根据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统一规定的计量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二、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买卖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最长时限是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于6个月届满之日。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买卖合同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约定违约责任通常有两种方法:

1.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

2.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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