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限内商铺的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新的买家不愿意继续原来的租赁合同,租户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且租户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商铺的权利。租赁期间买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租户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租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违约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租户还可以要求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疫情期间商铺房租减免的依据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情势变更原则法律上没有规定,最高法院根据审批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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