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副本,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即按照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是制作的合同书、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证人亲眼所见的侵权事实等,都属于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是第二手证据材料。合同的抄本、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等,都属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进过任何中间环节,因而其可靠性和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中间环节,在复制、转述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息衰退或失真,与原始证据相比,其证明力较弱。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来获取原始证据;其二是在获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用传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运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传来证据要能够同原始证据核对并查证是否属实。无法与原始证据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因其本身是否真实难以确定,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时间意义主要在于:
(1)确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的证据规则,使人们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这正是反应了这一证据规则。
(2)确立使用传来证据须极为谨慎的证据规则。传来证据在经过中间环节时可能出现信息失真,因此对传来证据应格外慎重,需将它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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