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收集和利用原始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但当确有困难时,传来证据可以被用来代替。但运用传来证据时,需要遵守一些特殊规则。首先,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最后,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在诉讼中,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和利用原始证据。只有当确有困难去收集原始证据时,才可以使用传来证据来代替。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传 来 证 据 的 运 用 规 则
传来证据的效力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传来证据被根本排除,而在我国,虽然对传来证据有严格限制,但在一些情况下,传来证据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由于传来证据的效力受到限制,一些被告人的定罪可能会存在过于牵强的问题,也会导致错案的出现。因此,应该将传来证据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出现,提高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水平,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进步。
在诉讼中,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和利用原始证据。但当确有困难去收集原始证据时,才可以使用传来证据来代替。不过,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必须遵守一些特殊规则,如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以及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传来证据的效力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其效力受到限制,一些被告人的定罪可能会存在过于牵强的问题,也会导致错案的出现。因此,应该将传来证据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出现,提高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水平,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进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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