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七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中,当事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类型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于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对于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类型还包括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要确保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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