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方式与协议约定相悖,则另一方可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应涵盖因违约而给自身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在履约完毕之后,本应得到的额外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法依照预定时间归还债务款项,债权人有权诉求支付逾期利息作为损失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赔偿损失的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署合同时已经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实际损失。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提出的利息索赔必须合理合法,既不宜过高,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在合同订立当时能够预期或应当预见到的利息损失范畴。
总的来说,在追讨欠款过程中,债权人有权主张支付逾期利息作为损失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利息的具体数额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超过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全文4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