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2年9月份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落实两《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五个与之配套的文件。其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收购人,即上市公司未来当家人,作出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
以往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信息披露的主角大多只是上市公司本身。投资者可能由于无法获得上市公司未来控制人的详实资料,而难以作出判断。对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台,无疑将有效地改善这一状况。
收购人到底是谁
按照《办法》,收购人是指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者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收购行为主体。作为上市公司未来的当家人,收购人的实力是极为重要的。《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介绍对此有了明确要求。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即:要求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也是上市公司未来的实际控制人浮出水面。这一点,与监管部门一直倡导的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是一致的。收购人还应披露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并要求披露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这一点,如果收购人在证券市场中有类似的行为,投资者可以作为类比。同时,《报告书》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然人也要披露自身的详细情况。此外,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还要求,上市公司收购人对一段时间内买卖收购公司的挂牌交易股份予以相应的披露。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每个月买卖股份的数量以及交易的价格区间。
财务资料更详尽
财务状况无疑是收购人家底的一个重要内容。《报告书》将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单独列为一节(第九节)。明确要求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经审计。
从日前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信息披露看,大多仅披露了收购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而且多是未经审计。此外,对于几种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若收购人设立不到三年的,应提供自其设立之日至报送本报告当年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是针对不少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出现的新人辈出现象,即:某公司新组建一家子公司,间接实施收购计划。《报告书》规定若收购人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即:实际收购者必须走向前台。
MBO披露更严格
针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因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等10种不同方式的收购行为,《报告书》规定收购人需要进行不同内容的信息披露。其中,对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
主要包括:一是通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比例等。二是需要披露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定价依据。这样,类似此前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折价收购现象,再发生则要有个说法了。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赠与方式取得股权的方式,还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三是管理层需要披露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这不仅是力求促进管理层对上市公司收购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同时也是针对以前曾出现的现象———完成上市公司MBO后即通过高比例分红将大批利润流入管理层腰包,而作出的相应措施。
后续计划需明确
从以往案例看,不少企业通过受让上市公司股权获得控制权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能及时开展行之有效的实质性重组,致使某些上市公司每况愈下。对此,《报告书》单独列出第七节后续计划,明确要求收购人应披露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这就要求收购人要有的放矢,在实施收购行为前首先对上市公司进行充分彻底地调研。尤其是对一些资产质量较差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更要了解其主要债务、或有负债、涉及诉讼以及原大股东或关联方欠款等情况。在确认自己有足够的实力后,再实施收购计划,并在之后切实履行其承诺。
收购资金从何而来
判断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是否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引入的当家人是否有能力帮助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环境,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可以反映一二。
《报告书》规定,如果其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收购人应简要说明包括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等。此外,收购人还应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据此,投资者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收购人入主后给上市公司带来负担的可能,或是还人情债的可能。
对于上市公司MBO,还规定,如收购人就取得股份签有融资协议的,应当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此外,《报告书》还要求收购人对收购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分析,详细披露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等。
我们相信,随着《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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